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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刑案不赔精神损害的老皇历该改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10 国际在线

  作者:李克杰

  天津6岁女童姗姗(化名)惨遭周某的性侵害,近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51元、误工费530.77元,而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城市快报》9月15日)

  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刑案不赔精神损害,不仅与理不通,显失公平,而且使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相互矛盾和冲突,已经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

  首先,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它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赔偿。这不仅意味着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身心受损害、人格遭践踏的损害事实,而且还提供了请求赔偿的法律规范和基本标准。在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再次肯定和重申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保险赔偿范围,打破了长期以来保险不赔精神损害的惯例。这标志着在民事侵权领域,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都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然而,让人感到普遍不解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受到的精神折磨以及受害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精神伤害,一直以来并未列入损害赔偿范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只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必然形成两个颇为滑稽可笑的现象:一是当一个人受到犯罪分子伤害时,法律规定他只负责“疗伤”,至于因受伤造成的精神痛苦则不予过问;二是当一个人的侵权行为比较轻微只达到民事侵权的程度时,他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失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一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他就可以只承担物质赔偿责任,而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了。这是违背法律救济原则的,因为它没能给予受害人完全的救济。

  另外,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将出现有些犯罪行为需要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比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就会存在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问题。这就造成了同样是人身伤亡,在伤害案和杀人案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交通案中则有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同样是侮辱诽谤,如果不构成犯罪,受害人还能得到精神赔偿,而一旦追究刑责受害人则得不到精神赔偿,这无论如何都让人不解,是显失公平的,必然极大地损害法律制度的正义性。

  事实上,在许多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与民事上的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比后者更大、后果更严重,本来受害人应当受到更多的赔偿和救济,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恰恰相反,严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反而要得到更少的法律救济,这极不符合尊重人权的时代要求。

  看来,刑案不赔精神损害的“老皇历”确实该改改了!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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