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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大事项由人大讨论决定的进步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20 国际在线

  作者:杨涛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听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对于11个重大事项,政府都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据9月14日《京华时报》)

  其实,重大事项由人大常委会来讨论、决定并不是新生事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但在实际中,因为相关的实施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导致宪法的这一规定在一些地方得不到落实。

  北京市是较早落实宪法这一规定的地方。1996年,北京市就通过了《关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而此次《规定(草案)》,在规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上,不仅更加明确与具体,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广泛。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在于,将“重大事项”报告仅仅是当作向政府提出的要求转变为市人大必须依法履行的职权。这一变化,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主动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意识的提高和职权加强,反映了民主政治在向前迈进。

  很明显,报告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工作方式,作出最终决定的仍然是政府;而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并在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作出最终决定的是人大常委会。这种变化,显然使得人大常委会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方面加强,使得关系到本市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更加民主,无疑是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1996年《关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只有寥寥七条规定,对于政府违反规定不进行报告的,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制裁措施。而此次的草案,却是从规范人大常委会工作职权的角度出发,其名称也变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履行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这充分说明了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当作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所以草案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一主体的变化,也正表明了人大常委会开始积极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应职权,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职能,这也同样在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从“报告”到“讨论、决定”,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到“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看似词语的改变,细微的变化,但正是在这种变化中,我们在逐步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让人民更加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草案的出台彰显民主政治的进步。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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