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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为奥运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21 国际在线

  针对“奥运期间将劝返农民工”、“奥运期间进京人员或需县级证明”等奥运立法内容的报道,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昨天明确表示相关说法不准确,因为目前只是“奥运立法”项目的征集阶段提出的问题,有些需要立法的,要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进行。(昨日《北京晚报》)

  应该看到,尽管这次立法项目研究会议所传递出的信息被媒体“误解”,尽管有公

众对相关办法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是透过这“误解”与“澄清”过程,不难发现,公众对于有关奥运的公共政策是何其关注,而公共政策实行开放立法又是何其重要。

  从雅典怎样到北京?这是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无疑,从法制层面来看,吸收雅典的经验,制定一部系统的法律可能是必要的。众所周知,在奥运会前,希腊曾制定相关法律,以保证奥运会期间社会秩序,如确定奥运专用车道,严禁足球流氓在奥运会上滋事等等。事实上,为了保证奥运会能够顺利进行,既要加强公民素质的建设,又要有法律的保证。

  以开放的名义,为奥运立法。正如奥运倡导人类的开放、公平与团结,在相关的奥运立法中,这些重要的价值同样应该得到体现。正因为此,我们看到,本次奥运立法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市政府各部门、奥组委以及社会各界提出建议,指出需要解决或者关注的“问题”,继而进入深入的研究阶段,再根据研究结果确定立法项目。对于需要立法解决的项目,还要经专家论证后,由法制办向市政府正式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还要由市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另外,还有些立法问题,需要北京与中央协调。显然,日前召开的奥运会立法项目研究工作会议只是其中的一环。

  相对于人们时常批评的“闭门造法”而言,这种开放式立法无疑是一种进步。任何立法,只有认真完成利益整合、协调、平衡,使民众都能充分地见证并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才能消除各种误解和偏见。简而言之,“惟有人尽其言,方可法尽其用。”

  事实上,近两年来人们关于《物权法》立法的踊跃讨论,已充分证明,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人们已经渐渐摒弃过去“闭门造法”旧思路,转而接受一种群策群力、可以接纳各种声音的开放式立法观念———因为它真切地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与权利。

  不可否认,身处转型时期的中国,我们之所以满怀希望,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不仅致力于在经济上改变自己的命运,更知道为生活立法、为享有更多一些自由的秩序立法、为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立法。

  真正伟大的事业,正如伟大的政治,必定源于它对每一个个体命运的关注与一视同仁的保护,源于它对人们日常生活与激情的尊重。奥运要开,生活也要继续。如周继东所说,“奥运会期间,北京的社会、经济并非就处于停滞阶段,奥运立法不仅要为北京筹办、举行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保障,同时还要使北京的社会经济发展保持良好正常的运行。”

  显然,奥运不只是北京人的奥运,更是中国与世界的奥运。所以,制定任何政策都要从最广泛公众的利益角度考虑,而不能遗忘一部分人。与奥运相关的立法细节,将向世界深刻展示的,是中国人的文化与生活,是奔走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所有人的精神风貌,是全球化视野下中国社会的开放前景。正因为此,我们相信,所谓“人文奥运”,归根到底是一场“关乎人的文化与命运”的奥运,是践行“开放式立法”精神内涵的奥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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