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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冷落信访人可究刑责难起实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31 四川在线

  近日,《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否则就属于违法,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9月17日《北京晨报》)。

  国家建立信访制度是为了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但在我们不得不得面临的现状是,有些信访机构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一职责,

对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信访人的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如果单从这种现象来看,北京市的这一举措无疑是值得称赞的,因为这至少可以给信访人一个说法。但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除了合理合法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操作性即在现实中如何显示所要达到的效果,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无论这项法律看上去是多么的充满人性等等,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那么《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的这种规定能否起到实效,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我们首先要看看信访有哪些形式,《信访条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在如此多的信访形式中,如何来定义 “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呢?就是说具体的每一种形式,是凭什么证明对信访人置之不理,就像是打电话,要是没人接听,信访人肯定会说信访机构对其“置之不理”,但信访机构推脱的借口那也太多了,结果又只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信访人无法拿出证据,只能凭感觉,而感觉肯定难以成为指控信访机构“置之不理”的证据。

  至于“敷衍塞责”,在现实中就更常见。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信访人所反应的情况都要经由政府部门的处理,信访机构仅仅只是起一个传达的作用。那么“敷衍塞责”的界定自然更加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信访人所反应之事情政府部门具体的完成时间。最后,即使是信访机构的敷衍塞责,其推脱的理由肯定更多,并且信访机构和政府其它部门都是国家机构,势力单薄的信访者哪有能力去控告呢?

  也许上面说的是操作细节,那么问题的关键是,目前,我国有关政府行政所依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这给政府机构的不作为留下了隐患;政府行政难以做到透明,普通百姓似乎更是无法得到政府行政的信息。而且一个普通的信访人要控告政府机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同时,我们最缺乏是没有第三方可以给“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这样一种行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北京市制定这样一个信访管理条理,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却很难起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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