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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倾家荡产成为贪官的另一种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39 浙江在线

  9月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吴官正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9月17日《广州日报》)

  一直以来,我们对腐败者的政治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腐败分子一旦被查处、被判决

,政治上自然是身败名裂,思想上大约也会后悔莫及,但经济上的严厉处罚还远没有及时跟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而对他们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的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大多是“穷寇勿追”、高抬贵手,没往“死里整”。

  要知道,贪官最大的特点就是贪财。倘若坐几年牢就出去或者被判死刑,而不让他们倾家荡产,那么就使他们有一种“牺牲我一人,换来全家富”的庆幸感。这种侥幸心理,正是贪官铤而走险、“前腐后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一些贪官将贪污受贿的巨额财产,能转移的转移,能洗净的洗净,指望有朝一日出狱后继续享用。还有的贪官在遭到法律严惩之后,其家属依然在外出手阔绰,花钱如流水……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

  事实上,让贪官倾家荡产并非今日才有的话题。我国历朝历代,惩治贪官污吏都有抄没家产和流放一条,在雍正时代贪官连“死路一条”都没有,一直要追到阎王爷那里,这种“重典”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香港廉署穷追“外逃贪官”韩森达35年之久,终于在其死后多年追回其过亿资产,而这些资产竟是韩森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在新加坡,多年前就在反腐败方面提出了一个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口号:“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可见,要想让贪官们的“苦肉计”无法得逞,就得加大腐败成本,让贪官们明白,一旦腐败泄露后,不但会丧失令人尊敬的工作,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思想上后悔莫及,而且经济上也将血本亏尽、倾家荡产。不光是没收贪官个人财产,而且要扩大至整个家庭的财产和由此滋生的孳息,不能让他们因为腐败而得到任何便宜。

  近年曝光的一些案例表明,“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远比“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更有威慑力。许多贪官在受审时,已经是万念俱灰了,幻想在剩下来时间里的能好好地活着。如果“倾家荡产”了,让他活得生不如死,或许比单纯判他死刑更能达到惩治效果。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要好好抓住贪官这一“死穴”,在严肃刑法、让腐败分子的肉身灰飞烟灭的同时,及时跟进有关法律,加大对腐败分子的财产追缴力度,让“倾家荡产”成为贪官的另一种“死刑”。

作者: 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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