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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终结“最终解释权”有助于培育商业文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55 四川在线

  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新闻网》9月16日)

  每逢节假日,不少商家便打起了促销大战,“优惠”、“打折”、“购物有奖”、

“即时开奖”、“无效退款”、“免费使用”等等,名目繁多、花样百出。而商家往往都会在促销广告中不起眼的地方标上这样一句话:“本店享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商家为何对“最终解释权”情有独钟?原因很简单,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就是话语权,就是消费关系中的主导权,就是商家自己赋予自己的“立法权”。掌握了“最终解释权”就占据了消费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就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随心所欲地加以发挥,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很显然,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当成糊弄消费者的“王牌”和预防投诉的“挡箭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尽管如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明确和完善,大多数消费者在商家亮出“最终解释权”时,即使有满肚子的委屈也没有办法发泄,只得由商家“解释”了事。中消协虽然也多次强调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却仍然遍地开花,除之不去。

  五部门此次立法终结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也会使更多的商家认识到社会对于诚信经营的迫切要求,认识到任何不良的经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同时,它还可以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促使商家放弃和改变过于注重短期利益的做法,主动转到诚信经营、公平经营和尊重消费者的经营战略上来。从而有助于培育商家和消费者互相尊重、公平合理、尊章守法的商业文明,促进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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