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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怎样才能让贪官“倾家荡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0:19 四川新闻网

  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吴官正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9月17日《新京报》)

  如何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却并非易事。因为,相关法律对于贪污贿赂犯

罪“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照《公约》关于没收对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了。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力度,我们有必要参照《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相应的修改,以期更好地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败犯罪所得。

  再者,我国的法律还应该引进对贪官的“缺席审判”制度。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揭示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尴尬: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作出判决。我国法律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对下落不明的贪官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即使不能及时抓到他们,亦可以缺席判决。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贪官及其亲属追索赃款及孳息,不能让他们因为腐败而得到任何便宜。

  怎样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敛的财富,香港廉政公署前不久就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香港廉署穷追“外逃贪官”韩森达35年之久,终于在其死后多年追回其过亿资产。而且,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所交出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是韩森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要发扬这种“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通过法律手段彻底剥夺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这样才能真正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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