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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为建筑装修工程设“保修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5:32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9月18日电(记者沈汝发)住宅装修一直困扰着许多家庭,今后这一问题在福建有望得到缓解。福建拟立法规范建筑装修,设立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并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为5年。双方约定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办法还要求,“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这一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房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这一办法还针对装修中出现的扰民问题作出规定: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同时,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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