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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应从“替民做主”变为“让民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9: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董峻)长期以来,少数地方的基层干部在做农村工作时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不尊重农民意愿之事不时发生。强行要求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就是一种典型现象,既违背了群众意愿,又违背了市场规律,农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这种“长官意志”仍有体现,近期新华社就有一则报道:

  安徽省无为县六店乡,去年乡政府向各村下达包括农业开发项目费、以资代劳费、

圩区抗灾费和村村通资金共4项“公共性财贸任务”。该乡石山村在向村民征收费用时,又擅自在乡里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额外加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违规征收“一事一议”费和生产性收费,搭车收费27万元。全乡合计农民负担任务达324万元,绝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负担。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安徽六安、庐江等市县。

  在六安市孙岗镇,不少村民的“涉农补贴卡”变成“伤心卡”,当地村干部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们“涉农补贴卡”上的钱取走,抵扣“莫须有”的水费和未经村民代表讨论的“一事一议”费。

  对尊重农民意愿的问题,中央三令五申,仅在今年就多次强调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防止一哄而起。

  应当看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各地想办、要办的事情很多,如果指导思想不明确,操作方法不慎,极易导致不顾民情民意盲目建设,从而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尤其要在编制规划、选择项目、实施工程时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新农村建设造福农民群众,新农村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农民群众。广大农民群众是推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激发农民的创业潜能,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是确保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强化以下三点认识:

  一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取消一切束缚农民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良好环境,让亿万农民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让广大农村丰富的资源、资本和劳动力的活力竞相迸发。

  二要鼓励广大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好家园。动员和组织农民建设新农村,要注重运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的方法,用好“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的机制,项目决策要经过农民民主讨论,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农民监督,不能包办代替,不能超越农民承受能力,更不能强迫命令。

  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推进村务公开,使农民成为建设新农村、管理新农村的主人。要把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日前也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税收优惠、项目补助等办法,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逐步建立起以农民“一事一议”为基础、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引导的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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