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总后勤部通知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1:15 中国新闻网

  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

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

  《通知》还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作出规范: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来源:解放军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