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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审查引渡案公开宣判 报最高核准后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5: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上海九月十九日电(记者 李佳佳)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起引渡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一案开庭宣读了引渡裁定书,裁定俄罗斯联邦对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该裁定将在报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凌晨,本案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在停靠于上海的圣文森特

和格林纳丁斯籍“领袖”号货轮上,醉酒后与另一俄籍船员发生争吵并殴打对方致其死亡。次日,上海警方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馆的要求立案侦查,同时羁押了沙宾科夫。

  二○○六年二月十日,俄罗斯联邦驻华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转交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请求根据《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将沙宾科夫引渡回俄罗斯接受刑事追诉的正式文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到中国外交部转交的俄方引渡请求后,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方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八月七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根据中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次日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送达俄方引渡请求书副本,收到沙宾科夫提交的答辩意见后,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齐奇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于九月七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

  合议庭公开开庭听取了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及其律师就俄引渡请求书提出的意见,重点审查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中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以及是否具有可以或者拒绝引渡的情形。

  审查过程中,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提出,他是因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而殴打了对方,引渡请求称其蓄意谋杀被害人不是事实;涉案行为发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货船“领袖号”上,应当由该船籍国行使司法管辖权。沙宾科夫的律师也提出,俄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沙宾科夫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谋杀罪;沙宾科夫被上海司法机关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

  最终合议庭认为,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尚不构成中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引渡法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了上述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如对裁定不服,可以在开庭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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