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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玲该赔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17 贵州都市报

  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往往可获得高额报酬,但误导消费者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

  来自日本的著名品牌SK-Ⅱ多项化妆品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后,北京西单中友百货、王府井百货大楼等商场,SK-Ⅱ产品部分已开始下架,宝洁公司承诺退货。(据9月19日《工人日报》)

  但SK-Ⅱ问题的处理,并没因此了结。江西女消费者吕萍状告SK-Ⅱ和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官司败诉后,准备再将香港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据9月18日《华商报》)

  吕萍再告刘嘉玲,能胜诉吗?未必。尽管吕萍的律师声称,有充分的把握胜诉:一有吕萍使用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的事实;二有国家质检总局所作的质量检验结果,SK-Ⅱ多项化妆品中确实含有禁用成分;三有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作出的认定,刘嘉玲为SK-Ⅱ所做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然而,据报道,SK-Ⅱ问题化妆品经媒体曝光后,刘嘉玲非但不与消费者一起调查,反而公开表示:“我和琦琦将继续支持SK-Ⅱ!”刘嘉玲何以如此底气十足?就因为目前国内现行法规在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上很不完善。虚假广告的收益惊人,往往可带来成百上千万甚至更多的收益,可虚假广告的制作成本却非常低,而违法的广告按现行《广告法》却不过处罚区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这就在客观上起到鼓励虚假广告的作用。

  对于名人做广告,现行法律法规尤其缺少制约,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往往可获得高额报酬,但误导消费者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

  据介绍,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比如美国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国外名人对于代言广告往往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对比之下,国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症结,一目了然。

  名人为高额报酬而为虚假广告代言,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修改完善现行法规,明确广告业主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加强对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迫使代言人在违法获取高额利润和报酬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后果———高于利润的罚款和名誉扫地的沉重代价,这是公众的期待。作者:李北陵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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