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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审计切莫只为“声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2:00 光明网
宋勇

  审计署11日发布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表明,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违规投资、虚报多领预算资金等问题依然严重,也是近年来屡审屡犯的主要问题。(新华社9月12日)

  这条新闻有个“刺眼”之词:屡审屡犯。可见,一年一度的“审计风暴”如风平浪静般不留痕迹,没什么大不了的,以致中央一些部委对“审计风暴”置若罔闻,把它当作“

声记”,只留下某种声音的记忆,虽然公开表态认错整改,实则“此耳朵进,彼耳朵出”,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然严重”地存在。究其原因,还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问题抹杀了“审计风暴”威力。主要表现在:

  在内容上存在片面性。当前的审计监督仍局限于财税政策、财经纪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而对各单位预算的编报与批复、日常的资金流向、业务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存在“空档”和“盲区”,很少涉及。

  在时限上偏重事后性。当前的审计监督依然是在一个或者两个会计年度终了以后,才对预算单位以前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常是“秋后算账”,再放“马后炮”,而对事前、事中的跟踪监督少,使一些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早已既成事实。

  在方式上呈现单一性。一是突击性检查多。往往由于时间紧,检查质量难以保证,查处效果难以奏效。二是专项和单项检查多。通常对某一具体内容检查,查出的问题有时不乏单一和简单,不能全面地反映被查单位的情况。三是重点检查居多。一般审计监督计划额定了一部分被检查单位,而让其他单位打着“时间差”,违法乱纪有机可乘,“撑死了胆大的”,变相地放纵了这些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力度上缺乏联动性。审计监督一直是审计部门的“单边行动”、“孤军奋战”,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与之合力联动,处理人与处理事脱节,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脱钩,致使一些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依然如故。

  在处罚上缺乏刚性。尽管《审计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审计部门本身没有处理责任人的权力,“管事管不了人”,对各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只是责令整改或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处罚,处罚手段过于单一,执法乏力,造成一些单位责任人认为“顶多是违反财经纪律,况且是集体行为,丢不了‘乌纱帽’,无所谓”。再者在处罚依据上失之过宽。事实上,查出的有些部门单位的违法违规事项数额巨大,仅靠事后按法定尺度罚款或处理相关责任人,明显处罚量责过轻,无形地纵容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一方面,审计监督要以各预算单位财政收支运行过程为主线,强化对各单位预算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彰显审计权威。检查各单位的预算是否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收支活动,跟踪各单位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全过程,严禁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违规投资、虚报多领预算资金等行为,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查处于既然,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把好预算执行关,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审计监督要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密切协作,健全以审计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动综合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群起而攻之”,强化对各单位预算行为的约束,既对其不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屡审屡犯者要从严从重处罚,加大执法力度,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举,强化问责机制,又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使其丑行无地自容,才能让“审计风暴”来得凶,威力猛,才能让不法分子闻风丧胆,让各单位闻过则改,审计效果才会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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