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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采矿需先交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3:56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9月20日电记者鲍丹报道: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近日宣布,山西将推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企业在山西采矿前,必须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以保证采矿后应当进行的环境生态恢复性治理。

  山西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目前全省已发现118种矿产,探明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达13.5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三。但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采,造成地下水疏干和污染、采空区

塌陷、煤矿瓦斯泄漏等地质灾害问题日趋严重,当前人类活动对山西地质环境作用的强度和范围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据统计,山西目前各类采空区面积已达3554平方公里以上,采矿沉陷面积达2762平方公里,采矿对水资源破坏面积达20352平方公里,导致土地沙化影响面积1134平方公里。

  为落实地质环境改造资金、还清生态环境欠帐,确保可持续发展,山西省政府在新近出台的文件中指出,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综合补偿机制,统筹考虑,切块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及其利息仍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国土资源部门将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合同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用保证金统筹治理。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对现有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主题与治理进度,及时勘查、治理新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有计划勘查治理过去形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目前,山西国土资源厅与财政厅正加紧制定《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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