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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载醉酒者有违公共服务宗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4:26 新民晚报

  赵志疆

  喝醉了酒的乘客,如果没有头脑清醒的同伴陪同,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这条规定引起了议论,坊间对此颇有争议。

  曾有一位初到美国的国内游客和朋友聚会,席间两人频频举杯,最终双双过量。正当他担心如何驾车回去时,朋友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已经饮酒,要求警察送他回家。随后警察赶到,开车将他们送回,并敬礼答谢:“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不是企求如此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是想表达这样一个观点:饮酒者的个人权益,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另外,“饮酒者”和“醉酒者”委实难以区分,由出租车司机自己来掌握这个拒载的尺度,必然将会增加因拒载而引起的纠纷。即使不奢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公平交易权”,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起码也是不公正和不科学的。

  醉酒者的行为举止确实有碍观瞻,但醉酒后他们的各种感官会变得迟钝,已然成为不折不扣的弱势一族。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社会公众都有施以救助的义务。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拒载醉酒者”的规定显然有违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宗旨。过量饮酒的醉酒者不可能独自回家,如果出租车也要以此为由拒载,而任由这些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的酒醉者在马路上游荡,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岂不更多?

  出租车作为一个窗口行业,其服务水平直接体现着城市的文明。出租车司机的安全和收益确实需要保护,但完全没有必要以偏概全,将所有的饮酒者视为他们的“假想敌”。对于醉酒者而言,能够尽快回家是最迫切的需要,出租车何妨成人之美?如果有醉酒者寻衅滋事,司机完全可以报警寻求援助,虽然国内警力还做不到帮助每一位饮酒者,但对寻衅滋事者给予额外“照顾”,想来并非难事,何必一定要让出租车司机进退维谷,去扮演“乘车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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