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公开房屋成本价并未“侵犯商业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5:34 浙江在线

  公开商品住房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该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称:此举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政府对市场定价过分干预,采用公开商品住房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等手段,容易对市场经济规律造成破坏。(9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建设厅拿出“破坏经济规律”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盾牌来招架人大代表的建议,乍一看似乎也很有道理。但笔者还是要对建设厅所公示的“否决理由”提一点不同的看法: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价的公共行为,并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原因有二: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商品住房成本并非知识产权。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品住房成本,不外乎是由砖+水泥+钢筋+水+地皮+工资+税+设计费+贷款利息构成的,这些费用在全国的建筑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明眼人只需估算也不会出其左右。唯一不公开的,或许只有土地价格,而我们都知道,这是由政府掌控的!

  此外,成本稍有区别的,不外乎是那些应该公开又不便公开的“灰色费用”。恰恰是这笔费用的大量存在,才吹起了当前房价虚高的泡沫,而这似乎还跟一些政府部门的掌控有关。

  其二,公共事业监管和疏导不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敝以为,广东省建设厅作为建筑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是非营利的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净化房产乱象,挤掉房价中的虚高水分,以引导市场有序发展,进而“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而不能总是站在房地产商的立场上说话。

作者: 周明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