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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普及法律知识到普及法律意识(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6:23 人民网

  传统的被动接受型、知识传授型普法形式,作为一种法律信息的告知和法律行为的指导,对于增加公众的法律知识量,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法律知识进大脑,并不直接导致法律意识进人心,更难以引发人们对法律好坏的评价或情感倾向。因此,法律意识的生成和培养,光靠这种传统的普法教育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在端正思想认识、强化利益诱致的同时,还需要通过立法参与、法庭旁听、媒体传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发挥各级党委、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普法对象的主体作用和主动参与的热情,把普法的

教育效果通过受众的主动参与和亲身体验、感受转化为守法的内在自觉,转化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1.立法参与式。即把普法从立法后前移到立法前,把每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同时又作为培养公众法律意识的普法过程。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运用网上投票、专家咨询、立法听证、公众评议等形式,展开广泛协商与讨论,加大民主立法的力度,丰富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这样,一方面,能使国家的法律更好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让公众在立法参与中了解法律、评价法律、亲近法律、热爱法律,从而增强守法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2.诉讼参与式。诉讼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条通道。司法公正是树立法律权威,培育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既是公民法治观念的体现,也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和培育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一是当事人参与。目前,不少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甚至采用暴力等手段,而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这与诉讼成本过高和司法不公有关。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中指出,到2010年,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在全省各地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因此,为了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和培养,为了推进法治浙江的建设进程,一方面,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教育、监督,切实解决好司法公正问题。另一方面,为方便和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就目前而言,应大力降低诉讼成本,其中包括精神成本、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二是非当事人参与。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增强弘扬法治的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法院的法律意识培育功能,建立法院与有关部门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通知制度,即有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法院在开庭前通知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非当事人)参加旁听,使非诉讼当事人在这种参与过程中接受具体生动的“体验式”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能促进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法官)依法办事,促进司法公正。

  3.媒体参与式。政府引导和推动各种大众传媒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拓宽群众参与途径。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可通过法制讲坛、以案说法、听(观)众论案、专家评案、律师辩论等形式,开设法制栏目、普法网,尽可能多地邀请一些读者、网民、听众和观众作为嘉宾参与这些法制节目,论案评案,寓教于乐,寓普法教育于各种形式的受众参与活动之中,以此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强化受众的法律意识,在倡导和培育法治文化中发挥大众传媒应有的媒介作用。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

  2.石泰峰张恒山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

  3.曾波胡新范著《法是一把手》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1月版

  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http://www.zjol.com.cn

  5.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2006年4月27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http://www.cnnb.com.cn中国宁波网

  (作者系浙江省余姚市委党校高级讲师)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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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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