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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客无暂住证立即退房”涉嫌多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7:24 国际在线

  作者:张贵峰(个人文集)

  18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获悉,从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为此,近日北京警方将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以确保国庆安全。(《新京报》9月19日)

  且不论北京警方的上述措施是否当真有利于当地治安,达到“确保国庆安全”的目的,单就“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的规定来看,笔者以为,就涉嫌多重违法——

  首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明显,既然北京警方的上述管理措施都是在“治安保证”名义下进行的,那么接受该法的约束、以其为基本的法律规范,就是一种法治的必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写得很清楚(57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照北京警方“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制裁,不难发现,其中至少存在三处违法嫌疑:其一,对于无证租房,法定的处罚只是罚款而无“立即退房”一说,因此,警方强令退房,就越权行政之嫌;其二,即使是罚款,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500元以下,而非“租金5倍以下”,以北京的房租价格,此一罚款额度又有超标之嫌;其三,法律要求租房登记所需的只是“身份证件”,并非暂住证;而真正法定的身份证件,无疑非居民身份证莫属。

  接下来,检点《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容易看到,“没有暂住证,需立即退房”,同样有明显违法嫌疑:该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而第13条更进一步强调:“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显然,对外来人员租房,唯暂住证是从,实质上变相得剥夺了他们作为国家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也涉嫌违法《合同法》——干涉了公民或法人自主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该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毫无疑问,这里的“任何单位”同样包括公安机关。

  ——既然上述以“暂住证”为关键词的行政行为,如此涉嫌重重违法,那么为什么还是被堂而皇之地推出,并执行了呢?我想,这只能说明一个早已不新鲜的事实:即这些治安管理措施背后依仗的暂住证制度本身的不合法性,这正如法学家许章润教授曾指出的:暂住证制度超越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如果更深一层看,暂住证制度的违法性尚不止此——除了行政许可法,更有违宪之嫌,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暂住证制度的实质正在于,人为地通过外来人和本地人的区分将国家公民“三六九等化”,造成公民在居住、教育、就业等等众多方面的权利不平等。

  可见,所谓“无暂住证,立即退房”的违法性,其实不过是暂住证制度本身不合法性的一个最新例证和具体表现而已,因此,比指责前者更重要的还是痛彻地反省后者,并尽快采取措施根本破除之。果能如此,我想,那将不仅是外来人员的权利之幸、亦是国家法治以及基于此的社会治安、和谐之幸!

  

  审稿:刘恩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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