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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木桶的短板何时加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0:56 国际在线

  作者:王琳

  管理学上有个颇为流行的“木桶原理”,大意是木桶能装多少水,不取决于最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如果将司法公信比喻为一个大木桶,司法公开、司法管理、司法廉洁、司法腐败等就是构成这个木桶的木板。在我们一些司法官员眼里,司法腐败永远都是“极少数”的,非主流的,因此,以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来否定整个司法的公信完全没

有道理。但事实是,对司法公信具有决定意义的并不是那些任劳任怨鞠躬尽瘁的“司法老黄牛”,而恰恰是作为司法“短板”的腐败行为。所以,司法公信如何,从司法腐败的曝光率就可窥知一二,当然,这必须建立在司法对传媒有个基本尊重的前提下。若司法腐败被法院单方列为“新闻禁区”,司法腐败都被捂着、盖着,藏得严严实实,又另当别论。

  既然司法公信不彰,源于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司法领域的形象重建就应关注于“补板”——当然是补短板,而不是大力宣扬那些已经做得不错的长板。因此,对那些媒体大肆宣扬的“人民满意的政法干部”等等英模人物,我虽然内心充满敬佩,但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职责所系、理所应当。他们是司法这个木桶上当然的“长板”,他们的所有优势在司法腐败这块“短板”面前,意义都要打折扣。

  相信大多关心中国司法状况的公众和我一样,都更关心司法腐败,不仅是因为这块“短板”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更在于我们期待每一起司法腐败的个案曝光之后,司法机关能够“亡羊补牢”、“拾遗补阙”,使“短板”变长,使司法能重新赢得其应有的尊严。

  最近看到的一则关于司法机关的负面新闻,与“以案谋利”的潜规则有关。据9月20日的《中国青年报》披露,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实行办案经费和奖励包干制度,其上缴财政的扣押款中有70%会被返回。在“办案返利”的诱惑下,洪江区检察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太深,为钱办案,办案为钱”,“违法办案的问题严重”。

  媒体也详尽报道了洪江区检察院“违法办案”的几宗个案,其中,有些案件直至现在仍悬而未决。我为“违法办案”加上引号,既因为这个结论性判断来源于湖南省检察院调查组的通报,也因为笔者并不想在司法的最终决断前对洪江区检察院行“有罪推定”之实。古老的自然法上有条至今仍为世界各国践行的原则,叫“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那么,由上级检察机关来监督并调查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否与此原则相背?用近年来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议题来表述,就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又由谁来监督监督者?但“问题严重”的洪江区检察院“违法办案”一案,事实上已经终结,省检察院调查组经过调查后认为,办案人员素质差,“不重证据,不重事实,听风就是雨。不分析、不取证,凭印象办案,随意定性,非法收钱”,在这些严厉措辞的背后,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在全省检察机关予以通报”。

  洪江区检察院是如何“随意定性,非法收钱”的呢?根据记者的表述,先是随便抓人,随意审讯,随意限制人身自由;再是交钱就放人,报道中有个当事人叫陈小莉,洪江区检察院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她带走,陈被“控制性陪护”达7天之后,交了16万元才赎回自由。如果是一伙“民间追债师”对债务人这么干,肯定是构成“非法拘禁罪”了。而如果陈小莉真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在收钱之后就放人,恐怕也难逃“徇私枉法”之嫌吧。对于此案,我语尽于此,以免不小心就预测了审判结果,有侵入司法新闻“禁区”的危险。

  但我还得啰嗦几句,介绍一下“相关负责人的处理”结果:给予洪江区检察院检察长易长华行政记大过,并责令辞去检察长职务;给予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杨志辉行政记大过,免去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职务。今天的易长华,是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助理调研员;而杨志辉,则成了洪江区工委政法委副书记。对于给当事人退款的事,洪江区检察院新任检察长说,“要等结案后才清楚”。看来,“违法办案”还要继续“悬疑”下去,司法木桶中的那块短板,在满怀期待的公众面前依旧傲然挺立。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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