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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某些人为何热衷"护罪媚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0:57 云网

  作者: 姜文兆

  近几年来,“护罪媚劣”的歪风邪气在部分媒体和“时评家”中日趋泛滥。他们恣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刻意为犯罪行径喝彩助威,向恶劣行为邀宠献媚。其指鹿为马的强词夺理、扬恶抑善的妖言惑众,充斥于部分纸媒和网络的评论版面与专栏,形成强烈而又鲜明的舆论误导及负面价值指向,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副作用。“护罪媚劣”现象的泛化和风行

,严重扭曲着社会的基本价值标准,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成为助长和加剧犯罪、鼓吹与煽动不良,破坏社会和谐安定的一个重要乱源。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这种以“护罪”和“媚劣”为特征的倒行逆施现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和时评家引为时尚并大力践行着。

  某些传媒和评家们为何热衷于“护罪媚劣”?概而言之有四。首先是衡量判断事物的价值观劣变。价值观是人们进行价值判定时的基本坐标和依据,对人生观和世界观具有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当价值观劣化到“护罪媚劣”的程度之后,他们就将自己置于和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完全对立冲突的基点之上了,因此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也等同于“犯罪者和恶劣者”的视角,于是在法与罪、良与劣、是与非、对与错,抑或守法和犯法、无罪和有罪、遵纪和违纪等具体问题上,他们必定是指责抨击前者而袒护声援后者。比如有的城市发明“勾镰枪”来对付难以遏制的街头驾车“两抢”犯罪。可是立刻就有媒体刊登“时评家”的文章,指责用长钩子对付抢劫者“太不人道”,“会摔伤抢劫者”。而对于无辜的被抢人是否会因抢匪的猛然拉扯而倒地伤亡则置之不理。那些街头“两抢”的犯罪分子十分凶残,为了抢钱根本不管被抢者的死活。《武汉晚报》日前报道,陈小姐在新洲区街头步行时,被骑摩托的抢匪夺包时拉倒在地而摔得头破血流。广州一女士因为护包不被抢走,竟然被抢匪砍断了手(羊城晚报)。某些时评家的“人道”,此刻不知哪里去了?况且光天化日下驾车猖狂行劫的犯罪分子即使摔伤了也是咎由自取。谁让他犯罪抢劫了?否则又怎会有铁钩子来钩他?难道我们还要保证他遂行抢劫犯罪过程中的安全?那就干脆派专人来保护着那些驾车歹徒去抢劫好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真是荒谬得匪夷所思!某些时评家不是故意纵恶,也是“吃错了药”!

  其次是狭隘阴鸷错乱的心理变态。有的人因为受到家族中或个人某些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刺激,逐渐积聚起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仇视而导致狭隘偏执,直至心理错乱变态。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有表现不满和怨气的附着物,这样一来,各种犯罪和恶劣现象便成为他们最好的宣泄渠道。在对犯罪和不良等行为的袒护、狡辩,乃至支持和赞扬的文字恣肆中,这些人能够获得一抒胸臆、扬眉吐气的快感,体会到勇为罪犯代言人的自豪和满足。仿佛欣赏血腥、歌颂黑暗、倡导无良、庇护犯罪,引发思想与现实的大混乱,才是他们最大的由衷与快意。即便是确凿无疑罪大恶极之杀人罪犯,“护罪媚劣”者也要蛮横地为之强辩。心胸狭隘、人性畸变的杀人罪犯马加爵,残忍剥夺四个同学风华正茂的生命。这样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校园“刽子手”,却被热衷护罪媚劣的媒体和“时评家”引为知己良伴,声嘶力竭地为其辩护美化。对于青春和生命终止于马罪恶黑手的四名大学生,那些标榜“人性化”者却未显现出丝毫“人性”。特别是尔等“马加爵也是受害者”的谰言为祸甚烈贻害无穷,搞乱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线,践踏了扬善抑恶的基本价值观,鼓动杀人害命等恶性犯罪,助长不负责任的胡说八道,加剧“护罪媚劣”歪论邪说的传播。诸如此类,使其“护罪媚劣”的立足基点、价值取向和情感抉择等全都暴露无遗。

  另外是强烈的哗众取宠和风头作秀欲望。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作秀和出风头,专门寻找那些能够耸人听闻、石破天惊的提法来引人瞩目哗众取宠。为此不惜去挖空心思“护罪媚劣”,支持邪恶。譬如杀死4人重伤1人的王斌余被判死刑是法律和社会正义的体现,此不容置疑。然而令人震惊的是一些报纸和评家为一遂自己出风头的私欲,就极其荒谬地鼓吹王“杀人有理”,公然为“杀人”这种严重刑事犯罪鸣冤喊屈、壮胆撑腰,对社会的稳定和睦、对他人生命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就法律角度而言,王斌余必须为一手制造的恶性杀人案付出生命代价。其原因在于第一拖欠工资者固然可恶,但他还罪不至死。即便“该死”也不能由王斌余来“执行”。其次,王斌余残杀的并非欠钱不给的老板,而是曾多次帮助过他的工友。另外,如果被欠钱就可以杀人,那么被杀的就不知有多少人了。因为现在欠钱不(还)给已是普遍现象,要都用“杀人”去解决,这个社会岂不要法制荡然遍地血腥,还有什么秩序和稳定可言?其四,王斌余谋定而动蓄意携刀前往,一言不合立即出刀杀人。显示出对法律的极端蔑视和残忍。谁有矛盾就去杀,看谁不顺眼就去杀,那还要法律干什么?百姓大众还有什么安全感?由此不难看出,鼓吹王斌余“杀人有理”者是多么居心不良。而今杀人害命、绑架勒赎、抢劫打砸等恶性暴力案件与日俱增,犯罪分子愈发有恃无恐的动因之一,就是某些“时评家”支持和助长犯罪的“杀人有理”等邪说

  司机杜宝良对赫然醒目的“禁行”标志毫不理睬,在同一路口连续违章百余次,其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时评家们不去批评杜的故意违规触法,而是声讨指责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一时间声援讴歌杜宝良的文章竟然连篇累牍。一个视法规如废纸、频频违法的“违章大王”,反而被捧为“正义化身”。这是多么不可思议!即使在事发数月后,仍有报纸在刊登《我们需要更多的“杜宝良”》这类恶文。如果像杜宝良这种目无法纪、驾车横冲直撞的“违法大王”真的多起来,我们的交通秩序不知要乱到什么程度,交通法规的权威性不知还存几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必将有更多的人伤亡于杜这类蔑法缺德者的车轮下。

  第四是意在显示自身的“卓识和不凡”。对于某些时评家而言,支持和为犯罪行为辩解开脱,成了凸显自家“见解独到、认识超群”的最好素材和途径。他们利用手中把持的“话语”霸权,肆无忌惮地张扬着“护罪媚劣”的歪理邪说,严重地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偷盗窨井盖已成为全国大中城市的一个公害,因掉入井中而致人伤亡的报道也时常见于媒体。可是“评家”们不去谴责盗贼反而为之辩解,诡称他们盗井盖是因为“穷”。难道穷就可以去偷井盖?就可以制造一个个夺人性命的马路陷阱?照此谬论,只要打着“穷”的旗号就可以去干一切坏事!即便去杀人绑架抢银行也是可以的,因为他们“穷”啊!若不是循着勤劳与合法的途径,而是通过“偷、抢、杀”来摆脱穷困,我们的社会必将因“盗、抢、杀”犯罪横行而乱得一沓糊涂!这必将危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如某妇女报昨天发表《吸毒不等于犯罪》的言论,且不说内容了,仅这标题就有纵容支持“吸毒”之嫌!使吸毒者底气大增气壮如牛:我吸毒并不犯罪!即使吸毒不是犯罪,但也决不是什么荣耀光彩之事,评家有必要刻意凸出其“不是犯罪”吗?你就是宣传一下吸毒的危害也比强调其“不是犯罪”要好的多啊!如果哪里召开了打击犯罪的公判大会,立即有人发文谴责政法部门“不尊重人权”。面对着日益猖獗和泛滥的犯罪浪潮,召开公判大会扩大影响广示警告,震慑一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什么错吗?一点都不错!可是某些人为什么整天把眼睁得牛蛋大,处心积虑地在为罪犯辩护和打气?矫枉需要过正。可是我们现在的矫枉还远未到“正”?又何来“过正”?原本欲通过“护罪媚劣”来显示见解的超凡脱俗,岂料反而露出用心猥琐、见识短拙、认识狭促的马脚。也算是“偷鸡不成反蚀米”吧

  在“护罪媚劣”者的互相鼓舞、助长和激励之下,为罪犯辩护并声援的谬论越来越露骨、越来越嚣张,并且成了“时评圈子”里的前卫和时髦之举,进而引发更多的人沉缅于“护罪媚劣”的实践。于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邪气越来越盛,甚嚣尘上;正义之声则越来越弱,禁若寒蝉!恶性循环的结果自然是罪犯日益猖獗,治安难度愈大,社会日趋动荡。正是这些“护罪媚劣”的鼓噪喧哗,使见义勇为敢斗邪恶者日见减少,各种犯罪分子却气焰万丈疯狂做恶!

  护罪媚劣的媒体和“时评家”堕落到如此是非不分、颠倒黑白之地步,丧失了最基本的理性客观和社会责任感,亦非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国家所应有之现象。他们念兹在兹地鼓吹犯罪者的“人权人道”,却从来不谈被犯罪分子残害者的“人权人道”。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杀人、绑架、抢劫和逼良为娼时,又何曾想到过被害者的“人权人道”?哪怕是想出名想疯了,也不能用支持犯罪来扬名立万儿呀?这是每个公民起码的法律常识,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执意于赞美和支持假恶丑,责难否定真善美的“护罪媚劣”逆流,已经产生贬正褒邪极为负面的客观社会效果。害莫大焉。他们搞乱了价值标准,混淆了是非界线,助长了不良乃至犯罪行为,加剧社会道德沉沦和风气毒化。他们的存在乃国家和民族之大不幸。对于“护罪媚劣”这种公然的挑衅和鼓噪,尤其是它所导致的混淆黑白、搞乱价值、破坏法治、助长犯罪、颠覆安定等明显负效应,必须尽快予以治理和廓清,不能再听之任之!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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