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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首次对地上农作物采取执行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20: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李京华)记者21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初执行一起双方均为农村当事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在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并为其保证“口粮田”情况下,依法对其承包土地上的玉米以“收青贮”的方式变卖处理,将价款发还给了申请人,这是这家法院首次对地上农作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据法院介绍,在农村地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以种地务农为

主要生活来源,执行中常常遇到申请人因受害而财产受损,而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迟迟不能履行的情况。

  此案,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张某均是北京市通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未满18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4万余元。案件转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其父早亡,其母也随后改嫁,现在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因长时间得不到赔偿,情绪比较激动。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对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同时对被执行人家人进行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其配合执行。最终,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被执行人家中尚有6亩3分地,所种植的玉米可作“收青贮”处理。

  “收青贮”是一种农业收割方式,指在玉米秧长成之后、果实成熟之前,用机器将玉米进行收割绞碎,作为牲畜饲料的加工原料。在八、九月间常有农场来村里收购“青贮”,其市场价格比玉米颗粒的价格要高一些。“收青贮”既能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地上农作物的目前价值,又能实现执行价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人员努力下,很快得到双方理解和同意。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法院还决定留出1亩3分地给被执行人作为“口粮田”,剩余5亩地的“收青贮”价款待实现后发还给申请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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