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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姑娘在京打赢肖像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0: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自己的照片被擅自贴在商品的包装上,“世界旅游小姐”亚军殷子将厂家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1日一审宣判,被告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殷子诉称,今年3月,她在购物时发现,被告生产的“雪博士”牌足贴的外包装以及

说明书中使用了她的肖像。被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严重侵害了她的肖像权。

  殷子说:“我曾经荣获‘世界旅游小姐’亚军,并担任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形象大使’。被告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我的肖像,损害了我塑造的健康、积极的正面形象,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损害。”

  殷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并且收回已经生产、销售的印有她肖像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等。

  据悉,原告于2003年1月荣获“世界旅游小姐”亚军,2003年2月被陕西省慈善协会聘为“慈善形象大使”,2004年6月,被长沙市旅游局聘为“长沙荣誉旅游皇后”。原告为证明其损失的情况,在庭审中提交了多份她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记者注意到这些代言合同的报酬均为6位数。

  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产品外包装上的人物图片是电脑艺术加工的,没有使用原告肖像。另外,我方认为原告不是公众人物,在北京原告并无知名度,我方的产品销售好,是因为质量好。所以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雪博士”牌足贴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的人物图像是否为原告的肖像。由于原告亲自出庭,依其本人面貌特征,并结合其提交的照片与“雪博士”牌足贴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的人物图像相对比,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可以认定系同一个人。另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肖像系其他民事主体及合法使用凭证,故被告辩称的人物图像系其通过电脑合成的主张,难以成立。因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资料链接

  2003年1月,19岁的西安姑娘殷子在“世界旅游小姐”评选活动中,荣获了大赛亚军、“年度皇后”和“最佳美发奖”3个奖项,是当时中国姑娘在这一世界性赛事中取得的最好成绩。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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