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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生命面前,保护车祸现场是次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1:50 四川新闻网

  最近,上海街头发生一起车祸,受害少女脑部着地,躺在马路上挣扎抽搐,血流满地。然而,为了保护车祸现场,众人虽然拨打了110和120,但是没有人上前施以援手。在拖延了40多分钟后,少女才被送往医院。经过医院全力抢救,少女终于在4天后脱离危险。

  此事如果发生在美国,又会如何呢?我正好有几次亲身经历的经验。

  有一年,我到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去做咨询工作,在返回底特律机场的路上,一位少女开车闯红灯,把我直行的车撞得飞了起来,直飞上路边的草坪。我被人从车里拖了出来,有人迅速给911打了电话,10分钟不到,警车和救护车先后赶到,救护人员上来对我进行了简单检查,我自己感到没有什么问题,拒绝被他们送往医院,在一张表格上签了字,解除了他们没送我去医院的责任。警察为我要了一辆出租车,把我送到机场。这一切都发生在惊恐之中,等我在飞机上坐定后,才想到没有在车祸现场找一个证人,手里有的只是警察给的一个事故报告的号码,印象之中警察也没有询问证人。

  后来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报告事故的经过,并解释为什么没有记下一个证人的名字和电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慰我说,因为车祸出在密西根州,按照密西根的“无责任”(No-Fault)的车祸处置法律,不管是哪方的责任,车祸双方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己方受保人及车的费用,至此,我明白了为什么我这次车祸没有必要找证人,因为“无责任”的法律不需要分出谁的责任,也就更没有必要保护车祸的现场。“无责任”的法律主要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但也走了极端,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美国大多数州并没通过“无责任”的法律,大多执行由责任方赔偿的法律,而责任划分的一个关键是证人制度。

  我所在的得克萨斯州,法律规定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作为承担车祸赔偿的第一方,并对车祸发生后当事人需要做的事情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当事人需要向受伤者提供帮助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向车祸中受伤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将伤者送到医院或者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到医院。”但对于如何保护车祸现场却没有任何规定。

  还有一次在达拉斯,我送孩子去参加美国的大学考试(SAT),在一个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车撞了,当时,我与孩子都受了伤,孩子的眼睛流出了血,许多美国人冲上来,把我们抬到路边,一位美国人说他是医生,上来查看了孩子的伤势。当时,所有人都在忙着救护我们,没有人要保护现场。十几分钟后,警察和消防救护车都到了,一般情况下,美国的救护车到得很快,如果救护车不能很快到来,车祸现场的人就会将我们送到附近的医院。在救护车将我们运走以前,警察告诉我,已经有一对老夫妇为车祸做了证人,确证是对方闯了红灯。

  几天后,我从警察局花了10美元的工本费“买”来了车祸报告,上面将事故经过记得清清楚楚,那对作证的老夫妇的姓名、地址、电话也都在报告上面。由于那场车祸涉及未成年人,我请了律师,有了那份警察的报告作证,我们从对方保险公司获得了车以及医疗费的赔偿,如果我们对赔偿不满意,我们可以与对方的保险公司上法庭,但我们与对方保险公司庭外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并没有介入,只有当对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达到后,对方当事人才会介入(其实是律师才出面)。

  从我所经历的以上两次车祸来看,不管是在“无责任”还是“有责任”的法律下,救治车祸受伤者都是第一优先,根本不能因为要保护什么现场而耽误了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护和治疗。

  美国特约撰稿人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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