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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岂能“卖”女儿做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4:55 浙江在线

  南昌一市民网上出租女儿做广告:“我女儿今年5岁多,天生丽质,天真活泼,聪明伶俐,无论走到哪里都是人见人爱,目前已经入学。现欲将小女‘卖’给贵公司做户外流动广告位,您可以将贵公司的商标、标志或相关品牌标志印在我女儿的衣服、裤子、帽子上,整天穿在我女儿身上做品牌推广。”(9月20日大江网)

  看了这个消息,笔者认为,该父亲市民的计划未必能实现,因为“卖”女儿做广告

有违道德伦理。

  其一,“卖”女儿做广告事件的出现,与人的传统惯性思维有关。长期以来,人们普遍存在一种模糊认识,即儿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父母有权觉得他(她)们的一切。但是,儿女并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每个儿女作为一个个体,已经具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父母没权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行加于孩子身上,随心所欲地“卖”他(她)们的局部或整体。这样的人身自由权,不仅别人剥夺不得,就是自己也同样“卖”不得。

  其二,孔子在《论语》中说“不降其志,不辱其身”,是说人应当具有自己的志向,恪守做人的准则,不辱没清白。在转型时期,是很多人还没有富起来,但人穷志不可短,要靠勤劳致富。不能凭奇思妙想靠“卖”女儿做广告挣钱。其实,该市民和女儿都非名人,女儿虽上学,还不是天天从家里到学校的两点一线,广告效果可想而知,有哪个商家会让其做品牌推广呢?

  其三,如今名人吃香,有部分人连做梦都想成名成家,并不知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道理。孰不知“卖”女儿做广告和自己“卖脸皮”一样是道德的滑坡。


作者: 李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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