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晤机制宣告建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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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5:43 中国新闻网 | ||
九月二十一日,正在上海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六国最高法院院长在上海西郊宾馆逸兴亭休憩散步,握手言欢。中新社发 曹颖逊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使用。中新社上海九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许晓青)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今天在上海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签署声明的各方,就促进成员国之间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建立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晤机制等内容达成七项共识。 为期两天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今天在此间闭幕。来自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最高法院院长共同签署了该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称,根据本国的安排,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已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促进成员国之间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并按照已批准的有关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加强在引渡、遣返、调查取证以及犯罪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等方面的合作。 声明认为,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和推动成员国在各领域的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 声明还表示,根据本国的安排,落实本国所参加的解决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法律争议的国际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并按照已批准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合作。 据悉,根据联合声明的精神,下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将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办。(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