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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点快评:严打“洋腐败”的狭隘诉求让法律蒙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6: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曹林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成风,这本身就是一个让中国法律尴尬的现实,因为这些公司在本国做生意时大都很讲规矩很守规则

  从德普到沃尔玛,从索尼到家乐福,人们印象中做生意很规矩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

有愈演愈烈之势,行贿已经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生存的“潜规则”———中国反商业贿赂方兴未艾,有专家对此撰文称:中国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资金实力强大,其行贿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对于中国市场的占领、对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因此,跨国公司搞起腐败来,对于中国的损害也更大。(中新社9月20日)

  在总体性的反商业贿赂未找到治本之策、陷入制度困境的语境下,提出严打“洋腐败”,这是一个让我们的法律无地自容的狭隘诉求。

  首先来看,跨国公司搞起腐败来对中国损害更大,所以要严打“洋腐败”———这种把“土腐败”与“洋腐败”分列开来、并强调“洋腐败”危害性的思路是很荒唐的,很有点“宁让国内企业腐败也不让跨国公司腐败”的意味。要知道,不管腐败主体是谁,腐败对一个社会的危害都是致命的,洋腐败的结果是利润流到了国外,土腐败的结果是利润流进个别权贵的口袋中———对国民来讲,社会财富“流进个别权贵口袋”与“流到外国人手上”有什么区别呢?虽然本土腐败的“利润”形式上还留在中国(其实许多权贵资本最终也外流了),可这种腐败不也是对国民利益的掠夺、对国家市场的破坏吗?一个理性的反腐法律体系,眼中应该只有一视同仁的腐败者,而不应有本国人外国人之类的腐败者身份区分———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土腐败也罢,洋腐败也罢,不都在法律的控制之下了?不想着在根本上总体性地遏制商业贿赂而是强调严打洋腐败,这暴露了反商业贿赂法律的“找不着北”。

  其实,如果真想遏制跨国公司的行贿之风,不应把矛头指向跨国公司,而应首先指向土腐败———即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习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赂所以能发生,根本并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驱动主体”。

  正因为在我们的语境中,政府公共部门控制着太多的资源,而这种权力又缺乏有效的约束,权力有租可寻,资源靠权力而非市场配置,商业贿赂就自然成习了。其实,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成风,这本身就是一个让中国法律尴尬的现实,因为这些公司在本国做生意时大都很讲规矩很守规则,一来严格的权力监管让他们无权可贿,一来苛刻的市场约束让他们不敢行贿,而中国不规范的市场现实则培养出跨国公司的行贿偏好———这种资本变异现象暴露出一种尴尬的法律势差。

  美国1997年就出台了《海外反腐败法》,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从而维护国家声誉———对于反商业贿赂,我们也应该有这种“本土环境”的荣誉感,首先遏制住“土腐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洋腐败”。土腐败未除的情况下声称严打洋腐败,这种狭隘的诉求只能让我们的法律在国际语境中蒙羞。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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