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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权力对“资本”的献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8:00 光明网
金海燕

  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讨要工资,而所在公司却向警方报案,说王建昌等人拒绝上班,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警方不问三七二十一,就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王建昌刑拘,连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也不得不戴着手铐脚镣参加,直到快满一个月后才释放。(9月15日《市场报》)

  劳动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每月25日发放工资,但企业在3月25日没有发工资,到4月

25日还不发工资,靠着这微薄的工资生活的农民工,自然不答应,因此停止工作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完全是一种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合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即使按照合同法来说,企业违反合同在先。因此,王建昌等人的行动,完全可以视为对企业拖欠工资的一次合法行为,况且王建昌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仲裁,派出所有什么权力将讨工资的民工不问青红皂白就实行“刑事拘留”?

  退一万步说,即使确需实行“刑事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说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为14日。一个简单明了的民事纠纷,到了派出所,竟然变成了比特殊情况更加特殊的刑事案件,而负“刑事责任”的,不是拖欠工资的企业老板,反而是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这样的“执法”实在不能不让人奇怪。

  说奇怪其实也并不奇怪,如今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招商引资”,拜倒在“资”的脚下,不牺牲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譬如有些地方只看到“资”,不看到“污”,把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企业当成宝贝,加以“重点保护”,莫说老百姓碰它不得,就是环保检查,也只能走个过场;有些地方为了让投资者赚取更多的昧心钱,听任企业雇用童工、无限制加班,成了血汗工厂的保护伞;有些地方甚至明令投资者违法可以减轻甚至免予处罚。在如此媚“资”、傍“资”的环境下,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竟然敢对“资本”掼纱帽,岂不是大逆不道,派出所作出如此处理也就不奇怪了。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应当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不管是多大的资本,都不能成为执法权“傍资”和“媚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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