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 文物保护区涂鸦可处200元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2:29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罗德斌报道:9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表明,民办学校可与公办学校在法律上“平起平坐”了。

  为了体现这一原则,《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在民办

学校的设置标准、招生工作上,在建设用地、用水用电、接受社会捐资捐赠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上等,都与公办学校一样;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考试、竞赛、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都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同时,为了督促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条例规定:“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提供公众查询。”

  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罗德斌报道:9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等行为,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对文物保护作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如: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迁移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被批准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事先未进行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工作而迁移、拆除的,或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工程未与异地保护工程同步进行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如: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