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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官自杀打了谁的“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6:00 光明网
宋勇

  《楚天都市报》9月17日报道:宜昌市委宣传部通报证实:夷陵区交通区副局长、公路段段长吕传军,系在市纪委调查经济问题期间开枪自杀身亡。

  又是一起贪官自杀案件!此类案件并不鲜见。比如,江西省上饶市原市委书记余小平在家中自缢;河南省原地税局局长谢应权在省地税大楼办公室自杀;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兼青岛市公安局长万国忠因涉嫌为该市“黄、赌”犯罪活动提供保护而受审查,畏罪自杀;

原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副区长黄铜钢,在调查期间自杀身亡等等。贪官自杀,反映了反腐措施得力,动真格,让贪官感觉穷途末路,法网难逃,畏罪自杀。但是这无异于打反腐部门“一记耳光“!其理由是:

  一、查办案件时无意泄密。以前办案相当保密,大都是个案,而现在腐败案件大多是串案、窝案、案中案,盘根错节,“关系网”复杂,想保密恐怕难上加难,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件一开始调查,就会有人通风报信,闹得满城风雨,无疑使在法外的贪官们“心有灵犀”,为“保护上级”作自杀“牺牲”了断,把腐败问题带进了阴曹地府。

  二、执法障碍让贪官自杀有机可乘。反腐部门面临执法障碍: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自杀就不再追究了。这样,一些贪官们抓住机会钻法律空子,在腐败问题没有完全暴露时就选择一死了之,来个死无对证,以自己生命为代价保住了家人或某个团伙的利益,“牺牲我一个,幸福所有人”,丢命保财,丢卒保车,那是“识相”的选择。

  三、反腐工作效率低下。办腐败案件,执法部门苦于没有充足的证据,总是优柔寡断,瞻前顾后,不是雷厉风行,没有抓住有利时机,对调查对象采取果断措施,进行依法审查,给贪官法外自杀以机会。再者,查办案件,调查取证,侦察手段不高,辨别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结果贻误“战机”,给贪官足够的自杀时机,以致前功尽弃。

  四、办案麻痹大意。对“请进来”的贪官,只要主动交待交待腐败问题,就放松了监护,取消了强制措施,是为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宽大政策。事实上,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贪官来说,心知肚明:国家是严惩腐败的。再怎么坦白也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不是走上“断头台”,就是面对长年的铁窗生活,已经处于绝望的境地,如果办案不密切关注这些贪官心理动态,不加紧看护,不及时加强思想引导,否则自杀事件发生在所难免。

  为此,反腐部门要“对症下药”,改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给贪官自杀可乘之机。一是加强查办案件的保密工作,对涉案调查对象要尽可能地采取强制措施,注意保密,防止消息泄漏。二是要突破法律障碍。对自杀的贪官涉及的腐败案件要一查到底,不能给自杀贪官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对其贪污受贿的国家财产要没收,上交国库,彻底让自杀贪官企图一死百了的“如意算盘”落空。三是要提高办案效率。对腐败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该查处的贪官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审查,做到法不容情,查有实据,案不漏人。四是提高警惕性。要对“请进来”的贪官加强监护,充分考虑引起自杀的多重因素,积极引导,做好思想工作,增强防范措施,有效防止贪官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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