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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超标 同批生猪要“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8:28 南方新闻网

  瘦肉精超标同批生猪要“连坐”

  《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实施办法》下月20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严慧芳)同批检验的生猪,经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检测发现有不合格样品的,将判定此检验批的生猪不合格。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农业局获悉,为加强广州市生猪

屠宰检疫和对生猪违禁药物含量的监控、检测,新出台的《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今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要求,屠宰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待宰间供待宰生猪存放;应当在待宰间附近设置宰前检疫室(内设消毒药品存放间和检疫实验室)提供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其面积Ⅰ级屠宰厂不少于100㎡,Ⅱ、Ⅲ级屠宰场不小于70㎡,Ⅳ级屠宰场不小于20㎡。

  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对待宰生猪进行违禁药物含量监督检测的,待宰生猪应当在屠宰前一天下午3时前运抵屠宰厂(场);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检测的,待宰生猪应当在屠宰前一天中午12时前运抵屠宰厂(场)。

  《实施办法》对动物防疫部门检测生猪“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含量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取样时每一待宰间的生猪视同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生猪数达到251头以上时,样本数不低于7个。

  对检测不合格生猪的处理,《实施办法》要求,同一检验批经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检测有不合格的样品的,判定此检验批的生猪不合格。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屠宰厂(场)、生猪批发商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屠宰厂(场)或生猪批发商对同一检验批的全部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屠宰厂(场)应建立对生猪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检测的原始档案,每月2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报上月的检测情况。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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