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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9:36 新华网

  新华社南昌9月23日电(记者冯丽)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南昌市日前出台有关办法,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可获得城镇就业扶持、社保纳入城镇社保、符合条件者纳入“低保”、享受住院医保等多项城镇市民待遇。

  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刚刚开始实施的《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可享受由市本级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

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所需费用予以减免;被征地劳动力被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将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被征地劳动力社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月基本养老金285元;退休死亡后给付丧葬费抚恤金。

  对转为城市居民的征地农民,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被征地劳动力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救助。

  另外,被征地农民可以村为单位整体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按1.5%、集体按2.5%的比例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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