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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有益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0:04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9月24日电(记者李倩、蔡祥荣)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合适成年人”的协调帮助下,使他们免于监禁处置和监禁诉讼,通过家庭、学校、社区的教育和感化,重拾信心并开始新的生活。

  近日在云南昆明召开的“为了明天--未成年保护与违法犯罪综合预防研讨会”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教授指出,目前,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长

宁区、福建厦门同安区实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大大减少了进入正式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人数,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出有益探索。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借鉴了英国的司法实践,并根据中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特点进行了改变。

  昆明市盘龙区于2002年5月启动了“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据盘龙区副区长吴庆昆介绍,这个项目由盘龙区政府和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完成,项目首期为4年,目的是探索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即建立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主线、“司法分流”为重点的社会司法综合保护体系。

  被盘龙区试点选中的“合适成年人”必须是具备教育、心理、社会和法律知识的成年人,一般由盘龙区内青少年专干、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等承担。他们在警方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时间便介入,协助沟通和确保侦查审讯能够依法公正进行。

  据盘龙区未成年司法试点项目办顾问周树廉介绍,目前盘龙区试点已经建立起一支10人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2005年,他们介入公安讯问,为171名触法未成年人维权;2006年上半年,为207名触法未成年人维权。

  今年40多岁的乔海云是一名“合适成年人”,她于2005年5月开始承担这份工作。她告诉记者:“只要警方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我们都要迅速到场,协助民警做好笔录,同时维护这些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对触法未成年人后期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我们要对这些被‘司法分流’、判缓刑、教育释放或者刑满释放的触法少年进行跟踪教育,使他们重拾信心,开始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乔海云说。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试点实行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和昆明市盘龙区的基本一致。它主要缘于2004年4月该院受理的一个案件:3名未成年人合谋偷了一只上海动物园引进的稀有巨龟,涉嫌盗窃罪。长宁区检察院考虑到他们都是初犯,且涉案金额不大,决定安排诉前考察。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3名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合法监护人不闻不问。

  为使这些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院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制度”,从上海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了一名“合适成年人”作为他们的临时“监护人”。这位“代理家长”不仅关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结案后还联系专业社工对他们进行帮教。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导王牧教授认为,这几个试点的经验昭示着中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将要从一般法律保护走向司法保护,具有必然性、可能性和迫切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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