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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1:5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南宁讯(记者莫国献)城市规划要考虑到防御气象灾害;关于防雷的强制性内容,也将由规章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区气象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条例》共二十七条,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防御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监

测预报、防御机制、防御措施、灾害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区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进行了规范。

  “十一五”期间,我区将重点建设桂林、柳州、南宁、北海、百色、河池、梧州等市的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另外,除在中心城市、交通干线、旅游景点以及沿海地区、西江流域加密设立自动气象监测站外,每个乡镇都要建设1个自动气象监测站。在2008年以前,要建成由1300多个自动气象监测站、若干个海洋气象监测站和地级市移动应急自动气象站组成的全区自动气象监测站网。

  《条例》首次将关于防雷的强制性内容,由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我区是雷灾高发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以来,全区共发生雷灾事故2.5万多起,雷击造成785人受伤,433人死亡。《条例》规定,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农村防雷工作。由于农村地区普遍缺乏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和技术,雷击伤亡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为此,《条例》专门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条例》还从城市规划开始,为城市住户防御气象灾害。《条例》第19条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辑:王香菊作者:莫国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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