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质疑“干部监督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2:00 光明网
梁维力

  近几年经常可以看到新闻报道说某地建立了干部监督员制度,聘请各行各业的人担任干部监督员,监督干部的言行及干部的选拔任用。初看此类新闻不禁拍手叫好,但转念一想,又心生质疑:监督官员的职责自有相关的机构和法律法规来履行,现在另辟奚径搞了个干部监督员,不知是否有必要?如果把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的精力花在完善和支持人大等法定监督机构的监督上,效果是否会更好一点呢?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受人大监督,在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中,人大监督是最权威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态,是人大代表在党的领导下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行使,对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当然也是人大及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民主监督,其中也包括对干部及干部选拔的监督;除了人大和政协,还有纪委和司法部门,这么多监督部门,如果全都发挥各自的法定职能,不怕监督不好。当然,各地的干部监督员也有部分是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的,可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本来就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又何必多此一举呢,不知道这样的聘请授权究竟是在增强代表、委员的监督权利还是削弱他们的监督权利。当然了,除了以上机构的监督,全国人民、各行各业的群众都可以、都有权来监督各级干部,从这个意义上说,聘请干部监督员也似做了无用功。

  组织部门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可能是担心固有的监督力量无力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所以才聘请了监督员并授予其相关特权,但不管授予何种特权,也不会大于宪法和法律授予人大等机构的特权,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任何机构的授权都变得无力。在现实中,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都监督乏力,那所谓的干部监督员又会有多大的监督力量呢?

  加强监督是必要的,监督能力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法定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而不是另辟奚径把精力放到建立其他监督力量上,这样只会把精力分散,反而不利于发挥固有监督机构的力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级纪检检察部门、特别是人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组织部门因为人力有限,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而聘请监督员实属用心良苦,但如果把聘请监督员的精力放到和人大、政协等法定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上,可能效果会更好一点,只要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支持人大、政协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与承担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机关的配合,及时交流信息、研究工作、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除此之外再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那我们的干部监督工作一定会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