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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英雄遭受不公催生大众“见义不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0:56 浙江在线

  2005年7月23日晚,陈永、程凤君等几名创耀公司员工游泳时,女员工程凤君出现了溺水状况,陈永将程凤君推到浅滩处后就再也没上来。后经四川省崇州市综治办及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陈永的举动属见义勇为行为,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可当陈永父母去劳动部门为儿子申请工伤认定时,崇州市人民政府以“材料调查取证还不充分”、“程序上和事实上还有些问题”为由,撤消了陈永刚获得一个月的“见义勇为”称号。(9月24日中央电视台)

  笔者浏览了这条新闻后面的好几百条留言,网民在纷纷谴责被救者程凤君良知沦丧、当地综治办及政府行为反常等表现的同时,再次发出了“日后谁还愿见义勇为”之类的慨叹。

  网民们表现出这种不约而同的消极态度,并非无病呻吟或故作矫情状,而是由陈永事件本身得出的结论:陈永义无反顾地用自己的生命换得了程凤君的重生,却被救的程凤君竟表现出不去安抚恩人父母妻儿、不为英雄的义举作证的冷漠麻木;陈永为救溺水者英勇献身后,公安机关也经过了调查取证,目击者也站出来证实了陈永力救溺水者的全过程,参与游泳的同时们也出具了陈永勇敢救人的书面证明,并且综治部门也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为英雄授予了见义勇为称号,然而当地政府竟以莫须有的借口,撤消了英雄应该享有的荣誉称号!

  政府说,“材料调查取证还不充分”。作为一起水中救人的事件,有众多目击者和同游者的口实及书面证明,更有溺水者生还的事实作证,难道“取证”还不够充分吗?如果说陈永并无见义勇为行为,那么作为“当时吓晕了”的程凤君,是不是自己就游到了岸边呢?显然不可能;那又是谁助她脱离险境的呢?岸边的旁观者没有施救,在场的同事们也没有谁承认自己施救(同事都证明是陈永救人),因而结论就只有一个:陈永援救了溺水的程凤君。

  政府又说,受奖的“程序上有些问题”。按目前规定,“见义勇为称号”的施授机关确实并非综治部门而是公安机关,则由综治办授予陈永“见义勇为称号”确实有问题。但是,也不能因为授予程序有问题就可以抹杀事实上的见义勇为性质,也不能因此就撤掉其应享的荣誉称号。何况,即便授予称号的“程序上有问题”,也应当由综治办承担不及时向政府呈报的“不作为”、“越俎代庖”乱作为等行政责任,而不该由英雄付出“失去荣誉”的无辜代价。

  透过陈永事件前前后后的种种迹象,笔者和网民们都感觉到了其背后的“蹊跷”。政府对陈永行为性质认定的出尔反尔、跟陈永游泳的员工都先后与公司解除合约、程凤君对自己获救的真相守口如瓶,而且政府撤消陈永荣誉称号期间,正是陈永亲属为儿子申请工伤认定之际:这些令反常现象说明什么?显然就是政府和陈永所在的公司在联手作假,企图为创耀公司逃避经济补偿责任“制造有利条件”。至于作为直接证人的公司员工在事发后都不知所踪,至于直接受益的被救者程凤君保持沉默,这无疑都是该公司和政府在故意“毁灭证据”。

  仅为逃避工伤赔偿,企业、当事人、政府竟然瞒昧良心而颠倒黑白,让英雄遭受不公待遇,得不到应享的荣誉和经济补偿。那么,面对如此丧失良心的企业团体,面对如此冺灭良知的受益者,面对本当替英雄伸张正义却反倒为虎作伥的政府,能不让公众齿寒心冷么?而在良知道德普遍失守的当今,作为担负着维护良知道德最后防线之责的政府,对英雄壮举也抱冷漠糟践的态度,则对社会道德前景失望和绝望的公众,也就也只好选择“见义不为”了。

作者: 张麦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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