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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托”:遭遇法律真空 挑战法律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1:29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5日电(记者张周来 朱薇)中国的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使得处于中间地带的“贿托”在商业贿赂领域有了生长的灰色土壤,这些人掌握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资源,左右逢源里外通吃,倍受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看重,但目前法律对这些“穿针引线”的人却还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他们有三大共同点:一是神通广大,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能够左右逢

源,善于应酬,二是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双方都依赖于这个中间人,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罗国安说。

  按照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既不是行贿一方的共犯,也不是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也不是行贿或者受贿任何一方的教唆犯,而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撮合贿赂的独立的犯罪行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说:“目前法律规定惩罚的措施过轻,还不能完全达到惩治、预防介绍贿赂的目的。”

  龚振中律师透露,比如法律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立案;如果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行贿的;或者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立案。

  但实际操作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多半不以犯罪论处。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实施具体撮合行为,或者已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贿赂行为未能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作出规定,龚振中律师对此表示了忧虑。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向安贵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中间人去了解要办成事需要找哪些关键人物,这是很普遍的情况,只要中间人没有在办成事后收授别人的财物,就不好追究他的责任,而且如果这个中间人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司法部门就根本不会去关注,更不会去打击,而且现在做这项工作的主要还是纪委、公检机关,这些部门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准确把握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也要避免将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当成犯罪进行追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卢军表示,在惩治商业贿赂中,法院尤其慎重,因为对其表现形式的定罪问题还没有统一认识,是否涉及量刑要慎之又慎。而且商业贿赂中对介绍贿赂取证难度比商业贿赂难度更大,而他们此前都没有更多关注过这一类人,大多数还是要靠道德和行规来约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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