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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号"不再拍卖 交法草案二审大变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2: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刘彬 实习生李奇真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记者注意到,经过修改的二次审议稿和第一次有了很大不同。

  ■增设“执法监督”一章

  委员建议:一审中,李正文委员称,没有监督的执法很容易出问题,比如交警当管不管,制造公路三乱,偏袒亲友等,要加上一章,监督交警执法,写明交警违法的处罚方法。

  二审稿处理意见:增设执法监督一章,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六章,共六条,分别从加强交通警察业务培训,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禁止三乱,加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完善举报制度,保障执法相对人的监督权利,明确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吉祥号不再拍卖

  委员建议:一审中,张士儒委员称,公开拍卖机动车号牌不宜写到法上,发放机动车牌是政府行为,是为人民服务,如果允许公开拍卖,将来卖出问题,那就是法没立好。李小平委员称,拍卖的都是所谓“吉祥号”,在人大立法中公开允许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这是否是对迷信的默许甚至纵容?

  立法听证中,12位陈述人对吉祥号码发表意见,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拍卖部分机动车号牌,将所得资金专项用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同时有利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号牌发放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混淆了行政机关的职能,同时会使公民因为贫富的差距而在享有权利上有所差别,造成新的不公,同时也有可能在拍卖中造成新的腐败。

  二审稿处理意见:鉴于公安部明文要求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发放,我省机动车号牌号码尚无公开拍卖的实践经验,目前进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删除办法草案第十条。

  ■行人等违章处罚增加“警告”

  听证会观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体现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后放行。也有人认为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偏低,难以唤起人们对自身安全的珍重和对法律的尊重。

  二审稿处理意见:借鉴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做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上位法规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实行定额罚款。其中,行人、乘车人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三档;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分为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三档;相应地在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四条中,对于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条款,分别增加了处以警告的内容。

  ■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加重

  争议:在这一条上,各方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该进一步加重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充分保护弱者。有人认为应当进一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设定最高限额,因为不能无限制地加重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删去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幅度的规定,认为该规定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

  二审稿处理意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幅度不宜过大。调整一审办法草案第五十一条,表述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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