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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名义买经适房产权过户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2:19 大河网-河南商报

  

借人名义买经适房产权过户有风险
本报讯(记者肖风伟)借人名义买经济适用房,在产权过户等方面存在风险。

  9月22日,本报《借人名义买套房不料房主拒过户》一文,报道了郑州市熊某借用秦某名义,购买了秦某单位经济适用房,后因房屋产权问题,熊某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他。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其行为损害公众利益,赠与合同无效。

  文章见报后,读者纷纷来电询问:借人名义买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否允许;房管部门发现后,房子该如何处置。

  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经管科科长赵扬。赵扬说,房管部门只对购房者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给他办理相关手续。至于这房子是谁掏钱买的、应该归谁,这不是他们管的事,属于民事纠纷,应该双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他们无权对房屋归属作认定。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在产权过户等方面存在风险。

  当然,对于采取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房管部门则毫不留情: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拒不执行处罚措施的,房管部门将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另据了解,对于经济适用房,业主在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对于本案中引起纠纷的单位建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在取得权属证书后,即可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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