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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济适用房指标私自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4:54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若凡)经济适用房指标能否转让别人?9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案,法院认定控辩双方私自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2000年4月1日,原告熊某的父亲以熊某的名义与秦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秦某将其所在单位的集资房赠与熊某,并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熊某,由熊某交纳集资款。协议中所涉及的集资房实为秦某所在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2002年6月,按照协议规定,熊某通过挑号,选中秦某单位在郑州市航海路附近的一处集资房,并一直使用。2005年7月,熊某得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秦某颁发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就找秦某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协商不成,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秦某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其他家庭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转让协议无效。輥輳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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