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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5: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省工商局局长就《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六大关键问题作说明

  昨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工商局局长李柏云就《四川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草案形成过程、草案修订的一些关键性问题等向大会作出了正式说明。

  据李柏云介绍,《消条》于1988年颁布实施,施行十几年后,许多内容与当前的消费现实已不相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已面临许多法律应当加以明确调整的现实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消条》来加强对于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体现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修订草案最主要的变化在哪里?这是各界最为关心的问题。李柏云就修订草案中六个最关键的问题逐一做出了说明。

  变化1

  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利一致

  草案制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法律条文多达33条,主要是体现该条例立法宗旨是专门针对消费者弱势地位、保护其合法权利而制定,使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致,让双方不通过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程序,就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降低争议成本。

  变化2

  扩大商品售后“三包”服务范围

  现行“三包”的规定仅对手机、固定电话、微机、摩托车及十几种家用电器的包修、包换、包退问题进行了规定,使消费者在购买目录外的商品时,其权利不能受到保护,“三包”规定变成了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的借口。由于“三包”规定条款模糊,也屡屡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争议。特别是在超过修理期限、如何退货退款,以及支付消费者必要合理费用等方面无法操作。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扩大“三包”范围。

  变化3

  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

  草案起草中,在充分考虑社会反映强烈的医患关系是否能够成为消费关系的论证基础上,将医患关系列入了条例草案。为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参照浙江等地消费立法的成功经验,仅将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权、查阅病历资料权、隐私权、拒绝强制购物及搭售权、因医方过错致患者人身伤害造成后果的索赔权予以明确。

  变化4

  经营性培训受害方可要求赔偿

  鉴于当前教育领域因培训行为的不规范造成投诉激增的状况,在草案起草中,将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等涉及学历教育的问题排除在外,由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仅将社会反映强烈,投诉量大,难以解决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纳入条例中调整。内容主要针对近年受理此类投诉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规定受培训者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变化5

  农资损失要最大限度赔偿

  草案着重对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这些行为规范,给购买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消费权利。因此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对违反农资经营行为规范的经营者,因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标准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之和。

  变化6

  鉴定费难题取得明显突破

  草案着重考虑了检验、鉴定、测量的提起和预付费用的老大难问题。鉴于在许多消费争议中,因双方无法达成送检协议,为帮助消费者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同时减轻司法案件审理压力,草案规定进行调解的消费者组织和接受申诉的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检验、测量机构。草案规定“费用由委托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其中农资鉴定由经营者先行垫付,主要是考虑到农民无经济能力做费用巨大的鉴定、检验,体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意图。

  本报记者 刘浏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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