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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驾车杀人案改判让人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6:00 光明网
黄荣才 文

  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判处侯建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侯建军改判有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不知道为何这也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相信为数不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都会有悔罪的表现,那么是否他们就此都可以从轻判决?法律应该认定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否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空话了。

  二是“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知道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是基于什么原则,但相信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多少会有关系。

  这样的改判不由地让人联想到侯建军“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实力。如果侯建军只是一介草民,他还会如此“幸运”地被“宽容”和改判吗?(《中国青年报》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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