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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公司外迁离职可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7:56 扬子晚报

  某建筑公司因发展需要,公司地址要由南京迁往外地,所有的工作人员也将跟着一起迁走。公司对员工许诺,迁往外地的员工的工资,将比现有工资高出1.5倍。但是张女士家在南京,如果随公司迁往外地的话,那么家里的老人和小孩就没有人照顾了。

  考虑到这些,张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为三年期限,而现在双方的合同才履行一年。令张女士困惑的是,由于是自己主动提出要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不知公司还能否为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王佰德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当初公司与张女士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现在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将公司地址迁往外地,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宋婷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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