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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民间“职业捞尸”合法性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文馨

  在什川镇小峡水电站上游约两公里处,有一座紧贴在河面上的浮桥。狭窄的山下黄河水往下流,把黄河从上游兰州段漂来的垃圾统统挡在这里。悬崖上,一个“寻亲”的电话号码异常醒目。知情人告诉记者,这就是“捞尸人”工作的地方。

  “捞尸人”自曝

  捞尸“活儿”并不好干

  “捞尸人”老魏今年51岁,前几年他家盖房时,在银行里贷了一笔款,为了还贷他便横下一条心干起了捞尸体的“工作”。

  老魏向记者介绍了自己的捞尸过程:每天早上五点左右就来到小峡水电站上游的拦截带处,驾着船在河面上飘荡。河中间的拦截带附近堆满了各种各样的垃圾,这些垃圾有五六米宽,一米多厚,正因为如此,很多尸体在夜间漂流下来后,会藏进垃圾带中。他们一般带着一根长竿,用来拨动垃圾,边捞瓶子边找尸体。用长竿使劲在垃圾带中捅着,被捅到的垃圾散开一块后,饮料瓶就会露出来,有时候露出的则是令人恐怖的尸体。

  “我们发现尸体后,首先检查尸体的衣服里有没有证件或联系的方式,如果有,我们会立即打电话通知其家属;如果没有联系方式,我们只好把尸体用绳子拴起来,然后用布片或编织袋遮好,等其家属来认领;如果二十多天了还没有人来认领,那我们就放开沉底。”老魏说。

  “我们这活也不好干啊!臭味熏人,苍蝇像轰炸机一样成群飞来飞去。”老魏的同伴小魏说。

  村民传言

  “捞尸人”年挣十万

  小魏告诉记者,在山谷的南面背阴处,拴着16具无人认领的尸体。“因为这里平常晒不到阳光,尸体可以多放些时间,但是现在的温度高,每具尸体只能拴二十天左右。如果没人来认,我们一般是不会拉起来的。”

  小魏说,每年从黄河里漂下来的人很多。但来他们这儿认领的不足3%。前段时间,有一位姓王的先生来认领了一具尸体,给了他们4200元。

  记者辗转找到王先生证实了此事。据王先生讲,今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他们单位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说:“我们在什川小峡电站捞塑料瓶子时,发现了一具尸体,检查了一下,在这具尸体的裤子口袋里我们发现了工作证和名片,是你们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你们过来辨认一下。”王先生接到电话后,当即带人去小峡电站辨认。在小峡电站上游的浮桥边,王先生发现尸体面部在水里,无法辨认,他要求老魏把尸体翻过来辨认。但他们说,翻认一下要200元。给了他们200元后,老魏才把死人翻了一下,结果这具尸体果然是一星期前失踪的一名单位工作人员,把尸体弄好装上车,经过讨价还价他们要了4000元。

  王先生感到很纳闷:“他们这不是靠尸体诈钱么?”

  “‘捞尸人’人均1年至少要挣10万元!”附近村民告诉记者。

  “捞尸人”称

  曾想“合法化”无奈无人管

  知情人告诉记者,由于大量尸体被长期“拴”在水里,许多已经腐烂。除了恶臭,附近的水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记者问小魏,你们这样做不是污染环境了吗?

  “那也没办法,我们也去过公安局和民政局,想办个手续,正规干这行,但他们说没办法办。”小魏说。

  小魏告诉记者,曾经有过一具尸体,在一个白色的编织袋里,尸体手脚都被绳子捆住,口中塞着布,看到后我们马上报了警,警察赶到后立刻将尸体带走了,并向我们询问了情况。至于其他的尸体,因为没这么特殊,所以我们也没有向公安部门举报过。

  对于这样处理尸体的方式是否妥当,小魏认为,这些尸体都是无名尸体,也没有人管。再说,处理这些尸体需要资金,而且还不是小数目。他听说公安局曾处理过这样一具无名尸体,从冷藏费到刊登尸源启事,总共花费了近7000元,最后钱花了,尸源依然没有找到。

  省公安厅

  此行为合理但不合法

  就黄河上游出现的“职业打捞尸体”行为,甘肃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李勇认为,这种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应首当其冲。他说,事实上,成立长达二十余年的兰州市公安局水上治安派出所,就是专门负责接受群众报案和及时出警救助的部门。“水上治安派出所专门负责打捞尸体,他们才是名副其实的职业捞尸者。”

  对于民间出现的以打捞尸体为职业的现象,李勇认为此种行为“合理但不合法”。他说,就打捞尸体的本身而言并没错,但通过打捞尸体向其亲属收取费用,特别是超出其亲属所能承受的能力,则会构成勒索,此种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制止。

  李勇说,黄河上漂下来的尸体,不论是什么死因,都有可能牵涉着一起命案。他呼吁,若发现黄河上有漂流的尸体,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以便及时出警,并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作最终处理。

  民政部门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安置

  9月25日下午,记者就“黄河捞尸人”以及无人认领的无名、无主尸体等相关事宜,采访了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李占礼。

  他表示,对于无名、无主尸体,《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做了明确规定,“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者无名、无主尸体火化,由死亡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火化通知。”同时,第十四条也规定“经公安机关确定、拍照后的无名、无主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接运、火化;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黄河捞尸人”打捞上来的无名、无主尸体也应当按照《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安置。

  李占礼强调,作为甘肃省的民政部门,目前能够做到的就是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指导各地殡仪馆对无名、无主尸体进行妥善的安置。

  对于“黄河捞尸人”的行为,李占礼认为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可以给予适当的劳务费,但绝不能将其作为一种“买卖”,向认领人索取高额的费用,这方面引发的种种问题,最终需要相关法律的健全才能够加以规范。

  工商部门颁发“捞尸”营业执照有待研究

  “职业捞尸人”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甘肃省工商局个体工商处处长沈军说,对于目前出现的这种现象,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法律依据,对于这个职业的界定还是一个空白,要经过上级部门研究才能确定。

  对于这种经营行为是否违法,沈军表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也不好定性。当记者问到“捞尸”这一职业将来能否颁发营业执照时,沈处长表示要等到相关部门给予合法的评价和上级部门的认真研究后,才能给予答复。

  律师评说

  漫天要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记者就“职业捞尸人”涉及的几个敏感法律问题采访了一些律师。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祖国认为,死者遗体是死者家属寄托对亲人哀思的特定纪念物,因为遗体对家属存在一种“利益”———纪念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捞尸人”的行为在我国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范畴;捞取尸体后,在家属同意并且社会意识公允的情况下,索取一定数额的报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漫天要价,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家属意愿和社会公允意识,则构成敲诈勒索。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吉栋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死者家属对其尸体具有处分权。“捞尸人”有权向死者家属主张捞尸的必要费用,但其无权主张报酬,双方协议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捞尸人”不得因死者家属不支付“捞尸费”而扣留该尸体,否则构成侵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天昌认为,对“捞尸人”职业的现状应规范管理。但目前,法律上对此职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无从确定其合法性。不明身份的尸体有可能牵涉到命案,除个别外,都是非正常死亡。对“捞尸人”职业的现状不规范管理,不仅不利于案件侦破,还会造成环境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可能诱发“捞尸人”的犯罪心理。因此,公安机关、乡镇机构、民政部门有职责对“捞尸人”这一职业规范管理。

  “发现尸体后,公安部门若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应该立案调查,然后公告、通知死者家属认领,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立即交给殡葬部门处理,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吉栋说。

  王祖国说,如果公安和民政部门都能良好地履行其职责,“职业捞尸人”这类特殊人群就不会出现。

  政协委员

  经费不足跨界管理是深层原因

  王祖国的另一个身份是甘肃省政协委员。他曾于2003年元旦那天,在黄河甘肃段的大峡水电站亲眼目睹了大坝前垃圾和尸体漂浮的场景。他说,大峡水电站处在小峡水电站下游,当时小峡电站正在修建,所以尸体和垃圾都被拦截在大峡电站大坝。在那里,他们就曾见到过“捞尸人”。

  2004年,在甘肃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期间,王祖国以政协委员的名义向省政协提交了《加强白银大峡水库水体环保工作的建议》,其直接动因就是2003年元旦亲眼目睹了黄河浮尸。他在建议中呼吁对这些遗体采取有利于环保角度的处理办法,对水库水体加强综合保护治理。

  “我们不能简单地指责和追究哪一个部门或个人的责任;究其深层原因,是因为西北尤其是甘肃省是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十分薄弱,因为经费问题的困扰,开展工作有相当难度。”王祖国说,仅勘验尸体一项就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一个县级公安局如何承受得起!加之大峡段黄河水流处在两地交界处(一边是白银市平川区,另一边是榆中县),黄河漂尸成了“两不管”的问题。因此,对此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治理。

  兰州大学教授车安宁说:“甘肃处在黄河上游,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保持黄河水的清净,无论是从道义上、法律上,还是从人的尊严上讲,都有这种责任和义务。”

  本报兰州9月25日电

  编辑手记

  “职业捞尸”行为引发了褒贬不一的社会争议。但真正有意义的,不是评价“职业捞尸”行为本身,而是从民间“职业捞尸”行为中获得反思:为什么职能部门对此置之不顾,却让“捞尸人”发现了商机?有关部门对无名尸体负有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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