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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至23时禁播恐怖节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9月25日电 记者邓新建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本月22日被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相比两个月前的一审草案(本报曾于2006年7月29日作过报道),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很多新的亮点,诸如电视节目的播放、学校附近的治安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

》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的审查,对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内容,以及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的,应当删减、弱化,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草案修改稿还明确,“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节目。”

  为了净化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禁止流动小贩在学校内或者校门附近摆摊设点”。另外,依据《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及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

  为了让在校学生知法懂法,草案修改稿规定“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制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同时,修改稿还对家长委员会作出了规定,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中,失学者占了较大的比例。尽管未成年人失学有其个人和家庭的原因,但为了最大限度避免,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的相关条款,要求“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

  此外,由于网吧、舞厅等场所历来是家长们的“心腹大患”,“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只是强调难以落实。鉴于此,草案修改稿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种类之内,删除了“警告”等较轻的处罚种类,提高了违规场所的处罚下限。如果网吧等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原草案中为“可以按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并处2000元罚款”,现改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为了满足未成年人的上网需求,草案修改稿还要求,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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