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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改规划需2/3业主点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8: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小区改规划需2/3业主点头
楼盘公开发售后要调整规划应当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

  (资料图片)

  新华社发本报讯 (记者倪明 通讯员董福强、冯卫南)记者获悉,由广州市规划局负责起草的2006年政府规章项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已完成起草工作,

开始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意见。

  该《规定》提出,楼盘调整规划要征求业主意见,并要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受影响利益人同意”的意见书。

  规划调整公示过程需公证

  《规定》提出,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分区规划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草案,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项专业规划,由组织编制部门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各项专业规划在上报批准前,还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组织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采纳。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分区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经批准后,政府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城市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

  《规定》指出,已预售、销售,全部或者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已预售、销售,全部或者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都要进行公示,公示过程要进行公证。

  公示结果“达标”方能上报

  已预售、销售,全部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并请公证部门对公示过程进行公证。

  建设单位持公证部门公证的、受影响利益人“同意”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示结果,方能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

  影响公众利益临建要拆除

  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如需延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临时建筑工程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次批准的使用期限。

  《规定》指出,临时建筑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以及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该建筑工程,并清理现场。

  《规定》明确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使用性质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以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

  广州市规划局表示,市民可将对《规定》的书面意见交到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指定窗口或者将电子邮件发送到hanyouju@upo.gov.cn,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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