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管晚上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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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8: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林劲标)霍先生每月向小区物管公司交纳停车费,汽车在一夜间被盗后,物管公司却称只负责车辆白天安全,晚上汽车被盗一概不理。昨天,该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 交了保管费货车仍被盗 2003年11月28日,霍先生与其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对车辆实行综合管理。 霍先生依约准时缴纳每月车辆场地占用费。6月17日晚上,他将其轻型厢式货车停放于小区的公共停车场。但次日早上,霍先生到停车场取货车时,却发现货车不翼而飞了。经警方调查及事后回看录像,肯定货车是在晚上9时许以后被盗的。 物管:只管汽车白天的安全 庭审中,物管公司辩称,其对霍先生在该小区丢车的事实无异议。但物管公司主张他们与霍先生之间存在的是物业管理关系,他们只是收取白天车辆停车场占用费,晚上并无保管关系,而霍先生的车是晚上丢失的。 法院:已形成物管赔偿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管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又向霍先生收取了车辆场地占用费,因此可以据此认为原、被告之间就车辆的停放、管理达成了进一步的约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因此,物管公司收取费用,就应该对车辆进行管理、保管,对于停放在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霍先生货车的丢失,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负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责任。 综上,禅城区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先生赔偿款47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