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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用地不得开发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9:43 南方日报

  深圳将严惩高新区内非法变更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出租牟利行为

  非商用地不得开发商品房

  本报讯(记者/曾妮)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企业发展,政府对于进入高新科技园区的企业都给予了很大的低价优惠。谁曾想高新科技园区的低价地却成了某些不良商人眼中的“唐

僧肉”,或高价出租厂房,或改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从中牟取暴利。目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正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此次修改的《条例(修正案修改稿)》以法规形式堵住了上述漏洞。

  严堵“二房东”钻空子

  利用高新园区低价厂房牟利最常用的一招是,高新园区内有些单位利用空置厂房,以市场高价方式出租,此类当“二房东”的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对此,上次常委会后市人大法委进行了讨论,认为对高新园区内空置厂房进行调剂利用,有利于递延市政府对高新技术的倾斜政策,惠及后续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有利于高新园区资源的高效、动态配置,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对空置厂房进行调剂利用的过程中,既要尊重空置厂房所有人的意愿,又要加强规范,避免企业或个人钻优惠政策的空子。

  因此,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正案修改稿)》中作了这样一条规定:“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同时,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项目还必须经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认定,以确保符合进驻高新园区的条件。另外,为了限制行政管理机构在调剂中的权力,避免权力寻租,《条例(修正案修改稿)》中规定,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工业项目发生改变需重新认定入区资格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企业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房地产。对这种行为,需要在法规中设置处罚条款,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即:“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房地产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些企业通过变更控股权或者投资主体的方式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后改变项目,不再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深圳市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鉴于高新区土地和厂房的稀缺性和优惠性,凡项目发生变更的,其入区资格都应当重新认定。因此,《修正案修改稿》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的企业,第一,“其控股权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第二,“其项目发生改变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重新认定入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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