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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选彰显民主公正,但仍需细则把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1:50 南方新闻网

  9月28日,深圳六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正式举行。其中,有4名候选人是通过预选这一方式产生。

  9月21日,在盐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180多名选民聚集在一个办公区域,现场对3名初步候选人进行公开预选,最终两名正式候选人通过这一形式产生。事后,作为唯一被淘汰者,谢吴艳口服心服地说“不遗憾”。而在此前两天,在深圳南山区大学城选区,通过预选

,选出两名正式候选人(9月22日《南方都市报》A09版)。

  预选并不是一件新鲜事,作为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重要方式之一,1979年《选举法》里对预选有明确规定。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于是删除预选相关规定。2004年再次修改《选举法》时恢复了预选的相关规定。

  20年后,预选再次走向前台,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相对于2004年《选举法》修改前民主协商的相关规定,选举法对预选的规定,等于给民主协商增加了一道“安全阀”,即在民主协商不能求解的情况下,用预选程序作终局裁定。事实上,2004年重新修改《选举法》时,重新规定预选就有这方面的考虑。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这一修改时称,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

  预选能让更多选民信服,更主要在于程序的合理化、透明化。从这一层含义上理解,预选其实是一场程序的民主和公正。这个程序当中,承载着程序正义,也承载着实质正义。程序的规则,无论是对每一个选民,还是对每一个初步候选人而言,都被认为是公正的。这也让我们不难理解谢吴艳在淘汰出局之后说:“能参加预选我已经很荣幸了,我不遗憾!”

  在2004年《选举法》修改之后的首次换届选举当中,深圳出现预选,对这个新兴的现代化城市来说,无疑也是民主进步的一大步。但无论是选举法还是广东省选举实施细则,对于预选程序都没有详细的规定。20年前的预选,在经过20年的世事变迁之后,提出了另一个难题:如何规范化、制度化亟须解决。

  首先,预选组织形式的问题。由于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采取由全体选民组织预选还是由以选民小组的名义组织代表进行预选,难有定论。由全体选民组织预选无疑会更民主更公开,但组织难度更大。组织选民小组代表进行预选,代表如何产生,产生的过程是否公正,如何规避暗箱操作可能都有待明确;其次,预选组织效力问题。在正式选举中,明确规定超过半数以上的选民投票才有效,但在预选过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正式选举按规定必须召开选民大会,预选是否需要召开选民大会,还是通过一个流动的投票箱就可以最终产生预选结果?

  “失败的原因在于认识的人不多,预选失败心服口服。”谢吴艳在淘汰出局之后,如此总结自己的失败。弦外之音不难听出,即能否当选,当以认识选民的多少来决定。认识选民多的代表就一定能有更高的水平、更好地代表选民吗?从这一个层面来探讨,预选存在一个候选人如何向选民推荐自己的过程,而对于人大机构来说,如何让更多的选民了解候选人,同样责无旁贷。

  预选,作为一个程序的民主和公正,任重而道远。

  □普德法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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