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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初赢稿酬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2:50 兰州晨报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委托创作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何爱民)天水铁一中退休教师孙济占,应约为河北人魏万青撰写教辅书及模拟卷。可是,在孙济占交稿出版以后,魏万青却以书稿“错误百出”为由拒付稿酬等有关费用,孙济占一纸诉状将魏万青起诉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我省首例“委托创作纠纷”案件。

  9月25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济占已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受益人的魏万青理应承担支付委托费用的责任,孙济占依双方的约定设计了插图,有权获取报酬,魏万青已使用了该插图,理应支付孙济占设计费。据此,法院判决由魏万青支付孙济占稿费、打印费、插页设计费等费用合计17.08万元。

  案件回放

  签订协议

  为河北人撰写“教辅”

  2004年5月,魏万青到天水市麦积区找孙济占商议由自己掏钱委托孙撰写教辅书及模拟卷。两人经商议,于2004年5月17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魏万青出资,委托孙济占组织撰写高一、高二教辅书、模拟卷。约定教辅书每册250页、稿费每页20元,模拟卷每册200页、每页15元;书稿及卷稿在天水市由孙济占打字并出硫酸纸。魏万青先期汇入孙济占账户5万元,孙济占即投入工作,其余款项孙济占可根据需要通知魏万青随时支付,孙济占交付硫酸纸时,书、卷校稿费由魏万青一次付清。2004年5月底,魏万青汇给孙济占6万元,孙济占即组织人员进行撰写,通过电话联系,孙济占应魏万青要求加编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工具书等各科教辅书、模拟卷。

  稿酬未付

  编书人起诉出资人

  2004年9月30日,孙济占陆续完成编写、打字、初校、出硫酸纸,魏万青到天水孙济占处拿取硫酸纸。2004年10月10日孙济占夫妇到河北省河间市向魏万青索要依合同计算出的稿费共计16.93万元,魏万青推托未付。孙济占遂以“委托创作纠纷”为由将魏万青起诉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判令魏万青支付有关费用。

  魏万青在开庭时答辩说,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由原告负责原始书稿的编校工作,但孙济占为赶进度未认真履行校稿义务,其所提供的用来正式出版印刷的硫酸纸错误百出,最终使印刷出版的教辅书被纷纷退回,给其和出版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魏万青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孙济占由于未能交付合格的合同标的物,故无权要求支付稿酬。法院宣判

  应支付稿费等费用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济占与魏万青签订的委托撰稿合同及对策划组织费的口头补充约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订立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孙济占收到先期款后即组织人员撰写书、卷稿,直至打字、校对、出硫酸纸,按合同约定向魏万青交付硫酸纸样。魏万青辩称书稿差错过多,其有权拒付稿酬,法院认为,作为编撰者的孙济占,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初校义务。宣判后,魏万青不服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何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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