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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游贿”成为新的腐败变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6:40 温州新闻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所有开支都由对方支付。日前,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9月24日人民网)

  贪官乐于别人拍马庇、抬轿子,我们称之为“精神贿赂”;热衷于接受别人的字画、古玩等,称之为“雅贿”;而贪官将不义之财或灰色收入以奖金、加班费等方式发放给部

下,自己从中拿大头,有人称之为“恩贿”。那么,对公职人员利用权力接受别人邀请而外出旅游的贿赂,不妨姑且称之为“游贿”。

  显然,“游贿”是一种腐败新变种,是腐败官员面对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而采取的另一种受贿方式。它较之于赤裸裸地接受钱物等其它贿赂,既不显山露水,也可打着“因公”的招牌“合理”地操作,极具隐蔽性、合理性。而且,既使东窗事发,也大可以考察、学习之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正由于“游贿”具有其它贿赂所没有的特点,往往被一些人所津津乐道。物价局为某单位提高了收费标准、教育局为新华书店发行教辅材料开了绿灯、税务局为某企业降低税率等等都会成为“游贿”对象,且这种“游贿”往往堂而皇之,好似合情合理,行贿者不觉得有罪,受贿者心安理得,贿赂行为的双方丝毫不曾有恐惧、害怕心理。

  事实上,这种“游贿”现象在各地早已屡见不鲜。在许多公款旅游的背后,其中便不乏有“游贿”的影子。而由于法律目前对“游贿”现象的监督尚存空白,其它形式的监督滞后,更无形中纵恿了这种“吃请”行为。可以说,王雅萍两次出国游,倘若其不是携夫前往,法律对其又意欲何往?大不了批评了事。

  尽管“游贿”不被人注意,但其危害性却较之于财物贿赂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易于逃避法律的制裁,成为反腐中的“漏网之鱼”;其次,它是以权力寻租为前提,导致滥用权力、乱用权力;第三,极具渗蚀力和“传染性”,进而损害官场生态环境;第四,便于博取公众的同情心,达到腐而不露的目的。

  当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凡以权谋私者,不管其采取何种伎俩,到头来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但是,对反腐中出现的这种“游贿”现象,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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